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清单(2018 版)》(下称《清单》),对煤炭行业法人、自然人受惩戒和受激励的信用行为进行了分类。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我国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加速进入“信用监管”时代。至此,煤炭企业信用惩戒激励工作将有章可循。
惩戒行为清单(法人)中,煤炭企业信用行为事项有9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备;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违反开采顺序;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做假顶;留设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超过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未按照《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未按照《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
激励行为清单(法人)中,煤炭企业信用行为包括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于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等5项。
激励行为清单(自然人)中,煤炭类的信用行为事项有2项,为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在福能集团永安煤业党委书记黄金平看来,这一做法是国家规范煤炭企业行为,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提高开采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有益尝试,也是资源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必然要求。
信用监管初衷虽好,但如何保证其真正发挥作用?
根据《清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按照分类对煤炭企业信用行为分类分级,以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联合奖惩。
惩戒行为清单将煤企的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并对不同等级设置了明确的惩罚标准。
以“煤矿企业煤炭资源开采为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为例,轻微失信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较重失信责令停止生产,严重失信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关闭。
激励行为清单对企业的激励主要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及以下级表彰奖励,具体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表彰奖励的授予单位予以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吴晶妹认为,诚信建设,最管用、最见效的就是实施奖惩,是推动信用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信用监管的有效措施。
“作用会很明显,现在企业都看重自己的信用,信用等级对企业融资很重要,资金一旦断链,企业是运行不下去的。”淮南矿业相关负责人说。
采访中,中央财经大学煤炭经济研究院教授邢雷也表现出担忧,“清单很多涉及到微观的煤炭开采技术和资源状况分析,核查起来有难度。”
不过,据上述淮南矿业负责人介绍,《清单》中所涉及事项目前的核查方式一般是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到矿上查看资料或者下矿井实地检查。“来检查的人都是专业人士,如有问题他们一眼就能看出来”该负责人说。
转自 中国能源报2017年12月25日第 16 版